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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境内三大江河干流已开江

技术当应用自然法则的原理,是固不待论之事,例如社会技术中之教育方法,应用心理学的原理,又物的技术,应用物理学或化学的原理即是。

上述法律上之最高原理及根本原则,在孔子已阐发无遗。依上述研究之方法,故研究中华法系,不外下列二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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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言实可为后世听讼者法,汉唐以后酷吏动以严刑取供,则曾子之罪人也。惟儒家不喜言法,其立说要不无异同耳。此则吾人研究之任务也。是故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,立以为天子,使从事乎异同天下之义也……。在中华法系上,可谓独树一帜矣!要之儒家之论法也,皆以道德为体,以法律为用,在法学派中,属于自然法学派(即理性法),而与道、墨二家之学说,颇有相同之点。

名也,时也,似也,类也,比也,状也。《汉书·艺文志》别名家与法家,而实则名与法殆不分离。象这次欲奴役人类,发动侵略战争并已自取灭亡的希特勒、东条之流,那就简直是人类的蟊贼了!所以我们国人应该遵照国父遗教,人人应该以服务为目的,不当以夺取为目的。

4.以三民主义为最高指导原则。条分缕析,显然各有一定管辖。虽圣人能生法,不能舍法而治国。有的国家且推行和儒家理想根本相反的法治。

《坎·上六》云:系用徽(索三股)缠(索两股),置于丛棘,三岁不得凶。关于监狱之给养,《周礼·秋官·司圜》有云:凡土之刑人也不亏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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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时的刑名,见《隋书·艺文志·刑法》,肉刑见扬子《法言》。再则时代是前进的,且不许我们有落后的趋势。柯勒也认为,在变易中的任何已开化民族所有生活的每一时期,都具有他的理想倾向。《诗经》上也有好些歌谣,涉及到当时农业社会的情形和农产物品名。

及其主也,民协于中,刑措不用,二帝三王之盛,尽于此矣。其训勉法官须操持廉正,则曰:五过之疵,惟官(谓挟威势)、惟反(谓报恩怨)、惟内(谓从中制)、惟货(谓行贿赂)、惟来(谓谒请,马融以来作求,有求请,賕也。这书久已遗佚,黄奭《汉学堂丛书》辑得佚文六篇。纵的方面,继承尧舜禹汤文武以来先圣先贤一脉相传的道统;横的方面,博采世界群哲的学说,更从而折衷斟酌之,例如民主制度,便可溯源于我们尧舜时代的公天下。

法者,天下之仪也,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,百姓之所悬命也。国父的语示,非常剀切明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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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是一直到现在,还有不少的人憧憬着欧美的个人自由。是月也,百官静事无刑,以定晏阴之所成,在这时候,刑罚之事是应该静止不行的。

若取辞之时,不得不坐,当使其属或子弟代坐也。《汉书·胡建传》:黄帝李法曰,'壁垒已定,穿窬不由路,是谓奸人,奸人者杀。经过了两汉三四百年的时间,就愈加根深蒂固,非其他的势力所能动摇。又《周礼·王制》云:成狱辞,史以狱成告于正,正听之;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,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;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,王命三公参听之;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,王三宥,然后制刑。富井政章《法制史》略谓:自神武纪元一千二百年代之末,至明治维新之时,凡一千二百五十年,为绪受支那法之时代。按八卦相传为伏羲所画,《易》则为文王所演,就以上所举,可知吾国法律萌芽之早,远在数千年以前。

此其故,一则由于地理的关系,中华民族过去与他族少所接触,一切思想生活行为,完全为单一的整体的发展,个人主义向不发达,非若欧洲之种族繁多,彼此接触频繁,权利观念自始即甚着重。《记》曰作者之谓圣,述者之谓明。

罗马法系,是大家所认为最能分别权利、义务的观念的,但《罗马法》上关于人的规定,却有自由人与奴隶之分,奴隶在法律上的地位非常不堪,奴隶无家属、无财产、无个别之姓名,不能与自由人有同样之衣冠、不得为诉讼行为,可以说是等于自由人的物或财产。《礼记》曰:凡执敬以齐众者,不赦过。

同时如果各人都能确守这些纲维,那么,人我分际之间,以及接物处世,违反法律的事实,自然也就很少了。我们现在要建设一个新国家,必须恢复固有的智能,并且人人都要能贡献其能力于国家,单说初步实行实业计划,《中国之命运》一书,就经指出需要专门人才二百四十余万人,这还只是就物质建设一部分打算,其他公私事业所需要的人才,一时还无法估计。

这些问题,表面看来似甚平凡,实际解决却不简单。以不忍人之心,行不忍人之政,治天下可运诸掌上。若筚门闺窦,其能来东底乎?且王何赖焉?今自王叔之相也,政以贿成,而刑放于宠,官之师旅,不胜其富,吾能无筚窦乎?唯大国图之,下而无直,则何谓正矣?其彼此论辩,可谓能尽攻击防御之能事。历时一年,先后完成复员时期《民事诉讼补充条例》、《刑事诉讼补充条例》、及《办理台湾民刑诉讼补充条例》各草案,又《民法总则》、《债编》、《物权》、《亲属》、《继承》,《刑法总、分则》及《民刑诉讼法》亦草成修正案,送由立法机关制定公布。

近据《殷墟文字汇编》考释,其中如徒刑,身体刑、生命刑等,俱可寻绎而得。是故曰,正名去伪,事成若化,以实核名,百事皆成。

唐律之承用汉律者,不可枚举,有轻重略相等者,有轻重不尽同者。狱者,所以究治情伪,得其情则知为间之道,然后可以设防而致刑也。

《明法》篇:使法择人,不自举也;使法量功,不自度也。《中孚》之《象》云:泽上有风,中孚,君子以议狱缓死。

前世不同教,何古之法?帝王不相符,何礼之循?……治世不一道,便国不必法古。在这一个时期,法律思想也是特别发达。他的《贤良对策》及《春秋繁露》一书,很多这一类的议论,桓宽的《盐铁论》也有相似的论调。试问这样创法、废法的大权都交给了人民,人民如果没有相当的法律知识,也不了解三民主义的真谛,对于社会的静和动的现象,也没有相当的认识与远见,如何能够运用和行使这创法、废法的大权呢?所以说重建中国法系,决不是少数人的责任,而是我民族共同的责任。

《春秋·元命苞》:尧得皋陶,聘为大理,舜时为士师。中国的法律,不但在时间上绵延了两三千年,都有他一贯的体系,同时在空间上也有巨大的影响。

欧洲在中世纪黑暗时期,暴君、贵族及教会支配了一切,到了文艺复兴以降,渐渐地改良进步。如《论语·为政》篇:为政以德,譬如北辰,居其所而众星拱之。

足见一国的法律,决不能以摹仿他国为能事,何况我们现在要重建中国法系呢?我们是一个三民主义的民主国,三民主义是国父集古今中外的学说之大成,并就古今中外的政治法律等制度而发明的一个伟大崇高的主义,继往开来,承先启后。……故唐之有律,岂唯当时之制而已哉?三代之后,管理之法式未有逾此者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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